勞動密集型企業
(一)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要為國內的勞動密集型企業,主要是非公有企業和中小企業,提供真正意義上的國民待遇、自由貿易和公平競爭的環境。首要問題是為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發展提供法制保證,確立其法律地位,維護其合法權益,為制定保護和扶持政策提供法律依據。在此基礎上,政府應該在稅收、審批和管理制度上進一步放寬限制,為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發展創造更寬松的外部環境。
(二)開辟合理的融資渠道加強對勞動密集型產業的資金支持,包括財政支持和信貸支持。
(1)建立“就業補貼”和“研究與開發補貼”制度。對提供較多就業機會的勞動密集型企業給予就業補貼,是許多國家采取的一項有效制度,是一條可借鑒的成功經驗;對勞動密集型企業所需關鍵技術的研究與開發,政府應設立專項資金給予扶持。
(2)由政府及有關方面出資興辦信用擔保機構,以解決勞動密集型企業融資擔保難的問題。
(3)建立適合勞動密集型企業特點的貸款條件和審批程序,確定貸款的主渠道。比如在糧食主產區,糧食加工企業原料具有季節性強、收購資金量大、時間集中的特點,糧食收儲企業應享受信貸的扶持政策。
(4)適度放寬勞動密集型企業進入證券市場的準入條件。勞動密集型企業是資本節約型企業,應當調整現行股票、債券發行條件中對企業規模的限制,為其提供更有利的融資環境。
(5)地方財政應對這類企業實施稅收減免政策及其他優惠政策,以獎勵其對就業的特殊貢獻。
(三)加強對勞動密集型產業的宏觀調控和引導政府對勞動密集型企業應加深了解,制定符合企業實際的法規和政策;根據勞動密集型企業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大的特點,政府要幫助企業改革企業制度和管理機制,提高企業的管理素質;幫助企業進行培訓,提高管理人員和勞動力的素質;頒布有關行業的技術標準,勞動密集型企業的投資和技術選擇等;發布行業發展趨勢信息,引導勞動密集型企業及時進入或退出有關市場和領域;對產品無市場、經營無效益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及時依法關停并轉,以保證勞動密集型企業健康發展。